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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清缴爆炸物品

30天之内不交者将受严惩
1999-06-10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9日讯(记者是兆新)从今天公安部召开的新闻通风会上了解到,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清缴爆炸物品和严打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已经开始,将于明天公布的通告要求爆炸物品持有者及非法持有单位,必须在30天内上交公安机关。

有关通告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包括非法转让、转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震源强和黑火药、烟火剂、烟花爆竹,以及手榴弹、地雷、炮弹等各类爆炸物品,持有、私拿、私藏或使用爆炸物品,非法将爆炸物品携带进入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均属于非法犯罪行为。

凡在《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向公安机关交出爆炸物品的,可依法视为自首,责任者可按从轻、减免或免除处罚,逾期不交者将受到依法严惩。同时,凡在专项斗争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不法分子作案线索,并经查实有重大价值的,公安机关将给予重奖。

公安部举报电话:(010)6520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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